******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吉木萨尔县木塔寺油页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函》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吉木萨尔县木塔寺油页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境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7′31.017″,北纬43°54′34.895″。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矿区面积4.35576平方千米,设计开采规模45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回采率95%,服务年限20年8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为露天开采工程、排土场、表土堆放场、破碎筛分系统等;2.辅助工程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等;3.储运工程为道路等;4.公用工程为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系统等;5.环保工程为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等工程。本项目设置1个排土场和1个表土堆放场。本项目总投资73189.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0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97%。
二、******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吉木萨尔县木塔寺油页岩矿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275号),本项目符合自治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做好施工组织,优化作业安排,划定施工红线,红线外不得进行施工活动,进一步减少扰动范围。对项目用地范围内占用的草场进行征用补偿,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剥离物集中堆于指定的表土堆放场地,严禁超范围乱堆放;排土场须采取防洪、坡脚防护或拦碴工程,做好排、防水工程;定期开展边坡防护和废石稳定工作,定期对废石临时堆场拦渣坝进行巡检;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沿露天采矿场外围设置围栏、警示牌,严禁扰动野生动植物生境。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项目区域周边存在吉木萨尔北庭国家湿地公园(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小龙口水库、二工镇供水水源地(水源东大龙口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渭户沟河等保护区,环境敏感,你公司须将占用水源保护区区域划为禁止开采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均须收集处理后综合利用,严禁在各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向各保护区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减缓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各类保护区的影响,确保各保护水体水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实施而降低。本项目施工期或运营期如出台新的环境保护政策、规范要求涉及本项目的,须严格按照相关最新管控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绿化及道路洒水降尘。
运营期矿坑涌水、生活污水分别经矿坑涌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须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用于项目区绿化、洒水降尘。冬季生活污水和矿坑涌水排入拟建的储存池暂存后用于灌溉季洒水降尘。
以上废水经处理后洒水降尘时须远离水体及各水源保护区范围,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水的收集处理、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在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严禁将废水以任何形式排入水源保护区和周边水体,避免造成水质劣变。同时加强施工影响河段水质监测,如发现水质超标,应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避免因本项目建设造成周边水体污染。运营期加强矿坑涌水超前预测,做到“先探后采,预防结合”,严禁矿坑涌水排入项目区周边水体。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表土堆放场、排土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须满足《报告书》提出的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施工监理,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做好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等措施。
运营期破碎、筛分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烟气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爆破装卸、钻孔凿岩、运输、剥离物堆放等环节均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后,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土岩剥离物用于修筑场内道路路基及填平工业场地等,剩余运至表土堆放场,闭矿期用于回填。运营期首采区废石暂存至排土场用于后期回填采空区,达产第8年须实现全部内排后再开采二采区;你单位须进一步优化开采方式,减少废石排放量,提高矿区废石内排效率,加大废石的综合利用率。矿坑涌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干化后清运至吉木萨尔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吉木萨尔县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机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运输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隔音设施,做好厂区绿化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六)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切断污染物垂直入渗途径。你公司须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定期开展跟踪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区域土壤受到污染。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运营期的巡检,严格日常维护管理,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定期监测外排土场边坡的位移变形情况,当发现某一部位变形异常,应提高监测频度,并严格落实相应的治理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
(八)本项目取水前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你公司须尽快开展矿山配套选矿厂、干馏厂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证本项目依托可行性,项目依托工程应在本项目投产之前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否则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你公司应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中央生态环保督查提出的石长沟露天矿和干馏厂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整改并通过验收完成销号。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项目运行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