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一五六煤田地质勘探队:
******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河西矿区煤层气预探项目(WXCS-2新井)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5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理坐标为东经87度28分31.149秒,北纬43度48分9.066秒),建设煤层气预探项目。计划布设1座钻井井场(设计井深1500米),1口实验井,临时用地面积3097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采工程和钻后工程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钻井液罐、柴油罐、清水罐、泥浆循环罐、搅拌罐等工程设施。生产作业和生活用水由罐车拉运,现场不从自然水体取水。勘探结束后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封井(井场和道路恢复原状)或转开采井(需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勘探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加强作业车辆管理,重型运输车辆必须进行车厢封闭或覆盖,并限速行驶。活动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重型运输车辆不得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试井产生的废气通过放散火炬进行放空燃烧,加强对放散火炬和管线巡检力度,确保排采废气能够被点燃并稳定燃烧。
(四)项目需对钻井井场区域进行重点防渗,保障区域地下水安全;钻井废水回用泥浆调配,压裂返排液收集于压裂返排液罐,最终用于其它井场压裂液调配;排采产生的地层水收集后进入防渗蒸发池蒸发;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暂存于生活污水防渗收集池,定期拉运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纬十五路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向外环境排放生活废水和地层水。
(五)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其沾染物暂存于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最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废弃泥浆及钻井岩屑进入防渗泥浆池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进行后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七)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河西矿区煤层气预探项目(WXCS-2新井)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
三、委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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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