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公司米泉魏家泉煤矿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4月15日第15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74.57万元(环保投资674.57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白杨河乡(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8′49.93″,北纬43°58′52.29″)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程。该项目生态修复面积约为5.47公顷,主要为沉陷区域削坡回填、井筒回填封闭、构筑物拆除、废石和垃圾清运、平整复绿等工程内容。沉陷区回填使用场区削高剥离地表土,井筒回填使用场区内堆放的废石。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施工机械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重型土方运输不得使用国四及以下车辆;重型土方运输车辆必须进行车厢封闭或覆盖,并限速行驶。
(三)施工过程中,须对使用临时堆场(排土场)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的活动,采取覆盖、洒水、围挡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厂界无组织排放需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中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施工期过程机械冲洗废水经油水设备分离达标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现场需设置移动式环保公厕,委托环卫部门用吸污车收集清运,就近送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随意排放;项目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五)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占地、扰动地表;严禁随意开辟便道,严禁随意碾压、破坏区域内植被;合理设置排土场,严禁乱倒弃土、弃渣;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开展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避免水土流失。
(六)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封场,需设置宣传牌并注明工程内容;需加强环境风险管控,设置铁丝围栏和警示牌。
(七)你公司不得以生态恢复工程需要为由,以任何形式对矿区内煤炭、煤矸石进行开采、贮存和外运销售;严禁将工业固废或建筑垃圾等场外材料作为回填内容。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有限公司米泉魏家泉煤矿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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