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兵团各师市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管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精神,现就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取卵术”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同时确定最高政府指导价。
二、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报销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要按******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兵团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兵团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