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2008年修订,2019年、2021年二次修正。本法共七章节七十四条。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工作贯彻************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公益活动。
******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消防******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消防安全检查实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救援机构应************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消防演练。
************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消防安全的要求。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消防******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消防组织
************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消防艇迅速通行。
******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消防设计的;
******消防施工质量的;
******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