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
1、原公告中建设规模:1、对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天门顶部的斜坡顶部及两侧设置截排水沟1100 米,避免暴雨、冰雪融化过程中造成岩土体滑坡;2、对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进山沟1.3公里处、天门顶部存在安全隐患的危岩体进行清理,总量2030立方米;并对进山沟1.3 公里处、天门顶部较大的凌空危石下部以混凝土进行嵌补,加固岩体的稳定性;3、对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天门顶部滑坡坡体表层溜滑体、蠕滑体和松动岩块进行削方减载,减缓坡度至 45°,削方厚度 0.3-4 米,面积13390平方米,削坡后对坡面进行平整、夯实,并拆除原有的毛石挡墙;对进山沟1.3公里处坡体表层凸出及松动岩块进行修整,面积2450平方米,修整后对坡面进行夯实, 并拆除原有的毛石挡墙;4、对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天门顶部滑坡坡体表层溜滑体、蠕滑体和松动岩块进行削方减载,减缓坡度至 45°,削方厚度 0.3-4 米,面积 13390平方米,削坡后对坡面进行平整、夯实,并拆除原有的毛石挡墙;对进山沟1.3公里处坡体表层凸出及松动岩块进行修整,面积 2450平方米,修整后对坡面进行夯实, 并拆除原有的毛石挡墙;5、在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新建混凝土挡墙2座,进山沟1.3 公里处、天门顶部新建浆砌石挡墙6座,桩板式挡墙1座,利用挡土墙自身重力来抵抗土体土侧压力,维持挡墙在岩、土体压力作用下的稳定,防止坡面土上体坍滑,使坡体处于稳定状态;6、在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进山沟1.3公里处、天门顶部滑坡坡体沿挡墙顶部新建6处进行护坡,消除坡体表层溜滑体、蠕滑体;7、对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进山沟1.3公里处、天门顶部崩塌隐患(危岩段)所处斜坡发育的陡倾坡,采用杆挂GPS2 型主动防护网的措施进行防治,主动防护网总量 3.75 万立方米;8、对天山大峡谷进山沟1.3公里处崩塌隐患(危岩段)所处斜坡坡脚采用RX050型柔性被动防护网的措施进行防治,被动防护网总量190米;9、对天山大峡谷照壁山水库东侧、进山沟1.3公里处、天门顶部及东白杨沟村醒目部位设置32块警示牌,提示过往行人、车辆观察后通过。
现建设规模变更为:天山大峡谷景区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包含对天山大峡谷3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包括坡面清理整饰、危岩体清运、新建截水沟、挡土墙、格构、主动防护网、被动防护网等工程。
2、原公告中招标范围:(1)勘查设计内容:标段范围内施工图勘查设计,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总体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评估;施工图设计经招标人组织相关单位审查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结构、大型临建等重要施工方案安全性验算;负责设计变更、施工期及竣工前的后续服务等工作。标段范围内支撑本项目施工图阶段勘查设计工作所需的各类专题研究专项报告的编制(设计)及方案评审、报批服务工作。(2)工程施工内容: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等工作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等)。(3)配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文物评估工作、项目完工后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调查报告编制、涉及占用生态红线的论证报告编制等,验收后的报备、核查、整改、专项验收等工作;配合完成自然资源、林草方面、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所有管线迁改等相关工作。(4)对施工图勘查设计及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配合项目法人及地方政府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配合沿线管理及房建服务设施(含外部供水、外部供电)、污水处理等全线基建相关的手续办理,符合环水保相关部门要求。配合项目审计及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5)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允许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确保满足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安全及环保的前提下,进行勘查设计优化、补充、完善,进一步节约用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该设计优化须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现招标范围变更为:(1)勘查设计内容:标段范围内勘查工作、施工图设计,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2)工程施工内容: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等工作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等)竣工验收移交工作。(3)配合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涉及占用生态红线的论证报告编制、林草征占用等施工前期手续办理相关工作。(4)对施工图勘查设计及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配合项目审计及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5)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允许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确保满足初步设计、技术标准、安全及环保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优化、补充、完善,进一步节约用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该设计优化须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3、原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投标人资质要求:(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主要人员资质要求:(1)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施工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3)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4、企业类似业绩要求:(1)施工业绩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2)设计业绩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设计项目;(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3.5、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项目(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须反映项目负责人)。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新成立公司如不能完整提供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现有的财务审计报告并附情况说明加盖投标人公章),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3.7、其他人员要求(如有):详见招标文件;
3.8、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01月01日起至今)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尚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在“ 信用中国” 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若有上述情形的将被拒绝参加本次投标(提供网页截图,时间截止到投标截止日之前);
3.9、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此次招标投标活动。
3.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并且由承担工程施工工作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2)拟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投标事宜;
(3)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现投标人资格要求变更为:
3.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投标人资质要求:(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主要人员资质要求:(1)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地质类、岩土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2)施工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地质类、岩土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3)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地质类、岩土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4、企业类似业绩要求:
(1)施工业绩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类似工程项目;(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2)设计业绩要求:近5年(指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至少1项地质灾害专项勘查设计项目;(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3.5、财务要求:牵头单位须提供近三年******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新成立公司如不能完整提供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现有的财务审计报告并附情况说明加盖投标人公章),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3.6、其他人员要求(如有):详见招标文件;
3.7、信誉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01月01日起至今)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投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没有行贿犯罪记录(尚在处罚期内的)(******);投标人在“ 信用中国” 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若有上述情形的将被拒绝参加本次投标(提供网页截图,时间截止到投标截止日之前);
3.8、其他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此次招标投标活动。
3.9、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并且由承担工程施工工作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2)拟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办理投标事宜;
(3)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其他内容不变,详见招标文件。